武漢市民張輝的信用卡有一些欠款,征信出現了污點,擔心貸款買房受阻,就想恢復征信的不良記錄。于是,他在網上找了一家征信修復公司,沒想到債務沒解決、信用沒修復,還搭進去幾千元的“咨詢費”和“修復費”。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建議,整治信用服務領域突出的失信問題,盡快在國家層面對征信管理進行立法,加快完善征信管理制度,為推進“征信修復”騙局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法治保障。
征信報告沒修復反而被騙去數千元,張輝的遭遇并不罕見,他非個例,也不是孤例。征信報告是對個人信用信息真實、客觀的記錄,任何機構都不能隨意修改。一些公司所謂的“征信修復服務”,其實是讓客戶提供個人的征信報告、相關合同、還款流水等信息,進而幫助客戶進行征信異議申訴。他們絕對不可能憑空修復征信。
征信領域壓根就不存在“征信修復”“征信洗白”的說法。那些打著“征信修復”幌子的公司,鉆征信的空子,超范圍經營,進行非法宣傳,乃至欺騙用戶,必須查處和嚴懲。據此,多位人大代表和專家建議,盡快在國家層面對征信管理進行立法,為打擊“征信修復”騙局提供法律支持。竊以為,這樣的呼吁值得重視、響應和落實。
事實上,征信立法并非全是為了懲治“征信修復”騙局,還可以很好地規范征信報告的采集、保存、糾錯環節存在的亂象,完善相關領域的不足,修補征信領域存在的瑕疵。比如,信用信息錄入錯誤,用戶通過合法途徑申請糾錯、修改,卻遲遲得不到回應;比如,有的失信企業還清了欠款,提交了證明材料,但征信機構的滯后,導致企業仍戴著失信的“帽子”,經營處處掣肘,等等。
治理征信亂象,不只是嚴懲征信騙局,另一方面,也需要刀刃向內,自查自糾,處理征信采集、保存、糾錯等內部問題。由此可見,征信系統的管理同樣,需要專門法律的指引。如果負責收集征信錄取的機構出現了重大差錯,給用戶造成巨大損失,該如何懲處?個人信息保護不周全,導致隱私泄露,責任人該如何懲處?征信系統如何多部門協調聯動,讓信息共享?這些都需要法律介入。
盡管十年前國務院已經出臺了《征信管理條例》,中國人民銀行也發布過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》,但它們或者落伍于網絡社會、數字時代,或者單調乏力具有局限性;同時,“條例”和“辦法”缺乏法律的剛性,也不足以震懾違規者。大家知道,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、運營全過程都需要法律法規支撐,然而,遺憾的是,目前只有上海、深圳出臺了個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性法規。所以,國家層面出臺社會征信體系的法律,其必要性和緊迫感不言而喻。
社會征信系統須有法律護航,只有這樣,才更加穩健,更加權威,更加誠信。